90后女子与三男子,在河南生产大量假性药,销往山东威海,被判刑

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近期由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宣判

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洁、吉海伟、刘鳗潮、上官一凡生产、销售假冒药品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出币口。被告人王洁在共同生产、销售假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吉海伟起帮助作用,被告人刘鳗潮、上官一凡起次要作用,均系从犯,依法比照主犯予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王洁、吉海伟、刘鳗潮、上官一凡、归案后,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判决如下:

《法检速报》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被告人王洁,女,1994年出生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,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出币口。被告人吉海伟,男,1989年出生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。被告人刘鳗潮,男,1994年出生,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渑池县。被告人上官一凡,男,1995年出生,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渑池县。

审理查明

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,被告人王洁、吉海伟为牟利,在明知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,先后多次从网上购买西地那非(俗称“伟哥”)等制药原料,以及包装盒、瓶子等包装材料,在租用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八堡行政村田河村两处仓库内,雇用当地部分居民,生产“黑某”、“袋某精”、“阿某某伟哥”等假冒药品,并对外销售出币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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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洁、吉海伟于2017年2月开始雇用被告人刘鳗潮,于同年4月又雇用被告人上官一凡,由被告人王洁将需生产的假药品种、数量等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刘鳗潮、上官一凡,再由被告人刘鳗潮、上官一凡告知生产假药的工人进行生产、包装,并由被告人上官一凡负责记账,被告人刘鳗潮向外发送假药出币口

2017年2月,被告人吉海伟、王洁向居住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告人刘洪强销售“金某倒”、“袋某精”等假药,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出币口。2017年6月2日,民警在被告人王洁、吉海伟生产假药的两处仓库内查获已生产未销售的假药一宗,货值人民币69239元。

法院判决

一、被告人王洁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出币口。被告人吉海伟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。被告人刘鳗潮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被告人上官一凡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
二、被告人王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,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立即执行出币口

三、禁止被告人刘鳗潮、上官一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的生产、销售及与药品相关活动出币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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